(一) 宣传旅游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;
(二) 受理处理游客对在喀旅行社、A级旅游区(点)、旅游星级饭店等旅游企业的服务质量投诉。
(三) 对区域内旅游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,依据《旅行社条例》及《实施细则》、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》及《实施办法》、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》等法规、规章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。
(四) 指导区、县(市)旅游质监所开展旅游执法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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